不合法采矿罪
根据刑法第343条的规则,不合法采矿罪是指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行采矿,私行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别人矿区规模采矿,或许私行挖掘国家规则施行维护性挖掘的特定矿种,情节严峻或许特别严峻的行为。
犯本罪,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管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损坏性采矿罪
损坏性采矿罪是指,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采纳损坏性的挖掘办法挖掘矿藏资源,形成矿藏资源严峻损坏的行为。
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
1、“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的确认
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合法采矿、损坏性采矿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两高解说》)第1条的规则,“违背矿藏资源法的规则”主要是指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藏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令、行政法规有关矿藏资源开发、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则。
2、“矿”的确认
根据《两高解说》第3条、第4条、第5条的规则,“矿”不只包含煤炭、金、银等矿藏,也包含河沙、海砂等。
3、“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确认
根据《两高解说》第2条的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未获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刊出、撤消、吊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则的矿区规模或许挖掘规模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则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在外);
(五)其他未获得许可证的景象。
实践中,存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私行进入关停的矿区盗采矿的,仍然归于不合法采矿行为。
4、“情节严峻”的确认
根据《两高解说》第3条第1款的规则,施行不合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 “情节严峻”:
(一)挖掘的矿藏品价值或许形成矿藏资源损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挖掘国家规则施行维护性挖掘的特定矿种,或许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挖掘的矿藏品价值或许形成矿藏资源损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不合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分,又施行不合法采矿行为的;
(四)形成生态环境严峻危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5、“情节特别严峻”的确认
根据《两高解说》第3条第2款的规则,施行不合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 “情节特别严峻”:
(一)数额达到第1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则规范五倍以上的;
(二)形成生态环境特别严峻危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峻的景象。
6、“形成矿藏资源严峻损坏”的确认
根据《两高解说》第6条的规则,形成矿藏资源损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许形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则施行维护性挖掘的特定矿种资源损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确认为“形成矿藏资源严峻损坏”。
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合法采矿、损坏性采矿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6﹞25号)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履行法释﹝2016﹞25号第六条的规范别离确认为七十万元、三十五万元。
7、“屡次未经处理”时的确认
根据《两高解说》第8条的规则,屡次不合法采矿、损坏性采矿构成违法,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许二年内屡次不合法采矿、损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8、“受雇人员”的处理
根据《两高解说》第11条的规则,对受雇佣为不合法采矿、损坏性采矿违法供给劳务的人员,除参与赢利分成或许收取高额固定薪酬的以外,一般不以违法论处,但曾因不合法采矿、损坏性采矿受过处分的在外。
9、具有退赃、修正环境等从轻情节的处理
根据《两高解说》第10条的规则,施行不合法采矿违法,不归于“情节特别严峻”,或许施行损坏性采矿违法,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活跃修正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确认为违法情节轻微,不申述或许免予刑事处分。
10、单位违法的处理
根据《两高解说》第9条的规则,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则之罪的,按照本解说规则的相应自然人违法的科罪量刑规范,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科罪处分,并对单位判处分金。
11、窝藏、搬运及其收益的行为处理
根据《两高解说》第7条的规则,明知是违法所得的矿藏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搬运、收购、代为出售或许以其他办法粉饰、隐秘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则,以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罪科罪处分。施行上述违法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违法论处。
12、赃物、不合法所得的处理
根据《两高解说》第12条的规则,对不合法采矿、损坏性采矿违法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许责令退赔。
对用于不合法采矿、损坏性采矿违法的专门工具和供违法所用的本人资产,应当依法没收。
13、矿藏品价值的确认
根据《两高解说》第13条的规则,不合法挖掘的矿藏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确认;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验,或许根据销赃数额确认显着不合理的,根据矿藏品价格和数量确认。
矿藏品价值难以确认的,根据下列组织出具的陈述,结合其他根据作出确认:
(一)价格认证组织出具的陈述;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陈述;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认的重要江河、湖泊建立的流域管理组织出具的陈述。
14、专门性问题的处理
根据《两高解说》第14条的规则,对案子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认的,根据下列组织出具的判定意见或许陈述,结合其他根据作出确认:
(一)司法判定组织就生态环境危害出具的判定意见;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形成矿藏资源损坏的价值、是否归于损坏性挖掘办法出具的陈述;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认的重要江河、湖泊建立的流域管理组织就是否危害防洪安全出具的陈述;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就是否形成海岸线严峻损坏出具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