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入 所 得 篇
一、收入总额
1.危险描绘:收入不完整,部分应税收入未申报交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由九部分构成,具体包含:出售货品收入;供给劳务收入;转让产业收入;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献收入;其他收入。
2.危险提示:一是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时未依照税法的规则将相关项目调整为所得税收入。如:不对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敷衍金钱等进行调整。二是在获得相关收入时冲减费用而不作收入,这会构成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少,从而导致税前扣除的事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事务宣传费用的减少,进而构成应交税所得额的虚增,引发多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危险。
3.危险管帐科目:来往科目及主营事务收入、其他事务收入、经营外收入、管理费用、出售费用、财务费用、固定财物整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4.首要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二条。
二、经营事务收入
1.危险描绘:收入不具备合规性,收入申报不及时。如:各种主营事务中以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格出售货品、供给劳务的相关交易行为,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时间挂来往帐或置于帐外而未承认收入,采取预收款方法出售货品未按税法规则的在宣布商品时承认收入,以分期收款方法出售货品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承认收入等。
2.危险提示:出售货品、供给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显着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事务中变卖、作废、处理固定财物、周转材料残值等迟计或未计收入,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出售方法而不按规则承认收入等。
3.危险管帐科目:来往科目及主营事务收入、其他事务收入、固定财物整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4.首要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四条、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875号)。
三、其他收入
1.危险描绘:未将企业获得的罚款、滞纳金、无法付出的长时间敷衍金钱、回收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丢失、固定财物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本钱公积”中反映的债款重组收益、接受捐献财物及根据税法规则应在当期承认的其他收入列入收入总额。
2.危险提示:是否存在上述景象而未记收入的状况。如:“坏账准备、财物减值丢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帐,已作坏账丢失处理后又回收的应收金钱;“经营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时间未付的敷衍账款状况,是否按税法规则承认当期收入。
3.危险管帐科目:来往科目及经营外收入、坏账丢失、本钱公积等。
4.首要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875号)。
四、利息收入
1.危险描绘:
(1)债务性出资获得利息收入,存在不计、少计收入或许未依照合同约定的债款人敷衍利息的日期承认收入实现的状况;
(2)未按税法规则准确区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2.危险提示
(1)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构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告贷和应收货款;
(2)“出资收益”科目,检查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3.危险管帐科目:来往科目及出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4.首要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57号)。
五、股息盈利收入
1.危险描绘:
(1)对外出资,股息和盈利挂来往账不计、少计收入;
(2)对管帐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时间股权出资的出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则承认的出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则进行交税调整,或许只调减应交税所得额而未进行相应调增;
(3)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少申报企业所得税。
2.危险提示:
(1)是否存在对外出资状况,出资收益的股息和盈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2)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检查长时间股权出资、出资收益等科目,核对当年和往年对长时间股权出资税会差异的交税调整是否正确;
(3)检查应收股利、出资收益等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以及备案的出资协议、分红证明等资料,核对“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是否契合免征条件,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收入是否计入应交税所得额。
3.危险管帐科目:来往科目及应收股利、出资收益等。
4.首要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
六、视同出售收入
1.危险描绘:发作非钱银性财物交流,以及将货品、产业、劳务用于捐献、偿债、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许利润分配、出售等其他改变财物一切权属用处的,未按税法规则视同出售货品、转让产业或许供给劳务承认收入。
2.危险提示:结合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检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出售费用等科目,核对有无视同出售行为,承认是否有视同出售未申报收入等状况。
3.危险管帐科目:库存商品、其他事务成本、经营外开销、管理费用、出售费用、敷衍福利费、敷衍股利等。
4.首要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财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6年第80号)。
七、方针性搬家
1.危险描绘:未在搬家完结年度进行搬家清算,将搬家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交税所得额核算交税;由于搬家处置存货而获得的收入,未按正常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而计入搬家收入;搬家期间新购置的财物,未按税法规则核算确认财物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而是将发作的购置财物开销从搬家收入中扣除。
2.危险提示:检查“银行存款”、“固定财物整理”等科目,是否存在搬家处置未按正常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状况。
3.危险管帐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财物整理、经营外收入-搬家收入、经营外开销-搬家开销、累计折旧、专项敷衍款、本钱公积-其他本钱公积。
4.首要方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方针性搬家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方针性搬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11号)。
八、不交税收入
1.危险描绘: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分及其他部分获得的没有一起契合税法规则的三个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做为不交税收入申报。三个条件为:企业可以供给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则该资金的专项用处;财政部分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分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作的开销独自进行核算;
(2)契合税法规则条件的不交税收入(如技改专项补贴等)对应发作的开销在税前扣除,未进行交税调整;
(3)契合税法规则条件的不交税收入构成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4)契合规则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交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作开销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分的部分,未计入获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5)关于不契合规则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没有依照应税收入,在获得财政补贴金钱的当年度计入应交税所得额。
2.危险提示:作为不交税收入申报的财政性资金是否契合税法规则的三个条件;不交税收入用于开销构成的费用、用于开销构成的财物所核算的折旧、摊销额是否按规则进行交税调整;是否将不交税收入构成的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不契合规则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是否没有作为应税收入,在获得金钱的当年度申报交税。
3.危险管帐科目:专项敷衍款、本钱公积、其他敷衍款、管理费用、递延收益、经营外收入等。
4.首要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处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财税[20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布告》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15号)。
九、非钱银性财物转让
1.危险描绘: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在改制和出资等事务过程中,转让特许经营权、专利权、专利技术、固定财物、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非钱银性财物一切权,未依照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正确核算应税收入。
2.危险提示:检查相关管帐科目,核对与转让有关的合同等书面文件,是否正确核算、申报获得的转让收入及应税所得。
3.危险管帐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财物、无形财物、长时间股权出资、交易性金融财物、持有至到期出资、可供出售金融财物、固定财物整理、经营外收入、出资收益、本钱公积等。
4.首要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获得产业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年第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财税〔2014〕109号)。
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危险描绘: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只进行了管帐调整,未进行交税调整。
2.危险提示:结合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检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对管帐上调整的以前年度损益事项是否进行了交税调整。
3.危险管帐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首要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